政府公报201702(1)
来源:太阳能    发布时间:2024-09-16 00:56:14
产品描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现就我市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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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现就我市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本级负责审批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负责。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有必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一)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质许可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推进气象部门防雷技术服务单位转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验测试市场,允许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省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能从事防雷检测工作。

  (一)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自交接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交接日之前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单位要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测试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行业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整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防雷安全监管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并支付费用的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事项列入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制定有效措施,强化防雷安全监管。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完善雷电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雷电防御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三)对与《决定》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依法进行修订;对与《决定》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对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按照《决定》要求做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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